经过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,接纳部分教职工意见并经过修改后,公布《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考核评优办法》、《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日常量化考核办法》、《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》,请大家参照执行。
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年度考核评优办法
为强化责任担当,构建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,营造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集体氛围,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,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优对象
年度考核评优对象为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员工。
二、评优条件
学院日常量化考评得分在96分(含)以上人员可参加
年度考核评优。发生下列情况者,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评优:
评优办法
师德师责评分90分以上者(不包括病假扣分),师德师风评选为优。
考核评优需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,对所有符合参评条件者进行民主投票。根据学院分配的优秀人员名额,第一轮投票选出两倍于分配名额的候选人,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选出的人员基础上进行差额选举,最终选出优秀人选,并张榜公示。
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日常量化考核办法
为强化责任担当,构建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,营造公平理性的集体氛围,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,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指标
教职工量化考核共包含会议出勤、集体活动出勤、教学工作、科研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等五项指标。
(一)会议出勤
会议是指全体教职工大会、党员大会、民主测评等由学院同意通知或安排的会议。相应扣分标准如下:
迟到早退(以5分钟为限),扣1分/次;
病假(以病例及其他医学诊断证明为准),每年达到3
天以上,每超过一天扣0.5分/天;
事假(以请假条为准),每年达到3天以上,每超过
一天扣1分/天;
4.没有正当理由不到,扣5分/次。
(二)集体活动出勤
集体活动包括春游秋游、党员集体活动、美食节、技能节、运动会等。请假,扣1分/次;无故缺席扣5分/次。
(三)教学工作
1.教学事故,扣5分/次;
2.行政人员不遵守学校坐班制度,擅自离岗视同教学事故。扣5分/次
(四)科研工作
科研工作包括教研、科研等,未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者,扣5分。
(五)行政管理
无正当理由,拒不服从正常行政管理,拒不承担学院、团队安排的工作任务,扣2分/次。
二、特别奖励
在完成学校及学院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基础上。
1.发表核心刊物文章(独撰或第一作者),奖励3分/篇。
2.完成合作研发项目,奖励3分/项,具体分配方案由项
目负责人决定(除奖励项目成员外,也可奖励为项目提供支持的后勤保障人员)。
3.教师兼任班主任在班主任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者,
加2分。
正常工作之外,经学院指派或认定的加班,每年累计
满2个周工作日者,加3分。
评教评学中排名前3奖励3分,排名4-6名奖励2分,
排名7-10名奖励1分。
三、具体执行
(一)本办法考核期限为一年,具体操作时,每月统计并公布一次,考核结果以累计扣分为准。
(二)考核期终,学院根据本办法对全体教职工进行考核。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会确认后公示。
四、考核结果应用
(一)考核结果将应用到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评定,即评教评学中的院部评教分数。
(三)考核得分与年终绩效分配挂钩:
年终绩效=基数×(考核分数/100)
五、其他事项
(一)因私请假,未办理请假手续者,视为无故缺席。
(二)办公室做好会议或活动安排计划,并安排专人执行。
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
附件:
量化考核评分表
指标
指标分解
得分
会议出勤
会议是指由学院同意通知或安排的会议,包括全体教职工大会、党员大会、民主测评等。迟到早退(以五分钟为限),扣1分/次;病假(以病例及其他医学诊断证明为准),每年达到3天以上,每超过一天扣0.5分/天;事假(以请假条为准),每年达到3天以上,每超过1天扣1分/天;没有正当理由不到,扣5分/次。
集体活动出勤
包括春游秋游、党员集体活动、美食节、技能节、运动会等,请假,扣1分/次,无故缺席扣5分/次。
教学工作
教学事故,扣5分/次;行政人员不遵守学校坐班制度,擅自离岗,视同教学事故,扣5分/次。
科研
包括教研、科研等,未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者,扣5分;
特别奖励
发表核心刊物(独撰或第一作者)文章,奖励3分/项;完成合作研发项目,奖励3分/项,具体分配方案由项
目负责人决定(除奖励项目成员外,也可奖励为项目提供支持的后勤保障人员);教师兼任班主任在班主任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者,加2分/次
行政管理
拒不服从管理,拒不承担学院、团队安排的工作任务,扣3分/次。
总分
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方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,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,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根据《武汉商学院烹饪与食品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结合学院实际,提出本考核办法。
第二条 本参考建议所指教学工作量包括:(1)课堂教学(含实验实训教学);(2)指导课程设计、学年论文、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;(3)考试(含命题、校对、监考等)。
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
(一)计算公式及统计范围
1.计算公式:
教师教学工作量(Z)=课堂教学工作量(J)+其它教学工作量(Q)
2.统计范围:
(1)课堂教学工作量(J):指经学校批准承担的校内普通全日制学生理论课程和课内实验、实训教学工作的工作量。
(2)其它教学工作量(Q):承担学校批准或报学校备案的其他教学相关工作的工作量。
(二)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
1.课堂教学工作量
课堂教学(含公共选修课)的工作内容:备课、讲课、批改作业、课外辅导答疑、成绩录入等。
课堂教学工作量=计划学时数×(k1+k2+k3),其中,计划学时数应以教学任务书中落实的学时数为准。没有完成教学计划的,按实际完成数填写,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学时。
ki为修正系数,具体赋值见下表。
系数 | 代表项 | 赋值说明 |
k1 | 授课学生人数(s)系数 | 公共课k1=1+0.02×(s-50)(s<50时按50人计算);专业课k1=1+0.01×(s-30)(s<30时按30计算)。 |
k2 | 教学方式系数 | 经学校批准开展课堂教学方法改革(如投入教学应用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)的课程,k2=0.5;经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双语课程,建设期内通过听课等考核确认,k2=1,建设期后通过听课等考核确认,k2=0.4。 |
k3 | 开新课、新开课系数 | 开新课k3=0.2,新开课k3=0.1。开新课是指讲授学校以往没有开设过的课程;新开课是指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;如果既是开新课又是新开课,只计算开新课系数。 |
2.其它教学工作量
Q=Q1+Q2+Q3+……Qn,其它教学工作赋值说明见下表。
序号 | 项目 | 职责范围 | 学时计算办法 | 备注 |
Q1 | 指导学年论文 | 指导、评阅 | 指导学生人数×0.6学时 | 学年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门环节 |
Q2 | 指导课程设计 | 指导、考核 | 指导学生人数×0.6学时×周数 | |
Q3 | 指导实习 | 联系实习、指导实习、批改实习报告、考核及总结 | (1)指导学生人数×1学时 (2)指导、批改实习报告: 指导学生人数×0.5学时 | 实习包括专业实习、顶岗实习等 |
Q4 | 指导毕业设计 (论文) | 拟题、制定计划、过程指导、批阅论文、总结(报告) | 指导本科毕业论文,教师按指导学生人数×10学时;评阅教师按照评阅学生人数×2学时。 指导专科毕业设计,教师按指导人数×3学时。 |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参照学校毕业论文相关制度 |
Q5 | 毕业论文 (设计)答辩 | 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和成绩评定等 | 参加天数×6学时 | 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由至少3名具有答辩资格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 |
Q6 | 制订、审定汇编课程教学大纲、实验实训指导书 | 制订、审定、汇编课程教学大纲及实验实训指导书 | 新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计4学时(按课程计算),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计2学时;审定教学大纲计5学时(按课程群或专业计算),审查汇编教学大纲计10学时(按专业分年级计算);制定实验实训指导书计4学时/门,审定实验实训指导书计5学时(按课程群或专业计算),审查汇编实验实训指导书计10学时(按专业分年级计算)。 | |
Q7 | 考试、考查命题 | 拟定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和考查课的试卷及参考答案 | (1)新拟定:套数×2学时 (2)修订:套数×1学时 | 新拟定试卷主要面向新开设的课程 |
Q8 | 各类考试监考 工作 | 监考、考务 | (1)监考时长2小时以内(含2小时):监考次数×1.5学时(2)监考时长大于2小时:监考次数×2学时 | 指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工作,包括英语等级考试、专升本考试工作等 |
Q9 | 自主自导学院规划教材 | 自主自导学院规划教材 | 一般教材20学时/部,重点教材50学时/部 | |
Q10 | 规划项目、综合实训项目 | 规划学院项目 | 一般项目20学时/部,重点项目50学时/部 | |
Q11 |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| 指导学生完成创新创业项目 | 校级和市局级计4学时/项,市级和省厅级计8学时/项,省部级16学时/项,国家级32学时/项 | |
Q12 | 学生专业学科竞赛 | 指导学生完成专业、学科竞赛 | 校级和市局级计4学时/项,市级和省厅级计8学时/项,省部级16学时/项,国家级32学时/项 | |
Q13 | 各类教师教学技能比赛 | 教师参加各类教学技能比赛 | 校级和市局级计4学时/项,市级和省厅级计8学时/项,省部级16学时/项,国家级32学时/项 | |
Q14 | 学科专业规划 | 教师参与学科专业规划 |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计20学时,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计10学时,录入人才培养方案计5学时,制定年度专业建设规划计5学时,由专业负责人进行分配。 | |
Q15 | 专业(学位)评估验收 | 教师参与专业(学位)评估验收 | 由专业负责人负责分配 | |
Q16 | 教学质量工程 | 教师参与教学质量工程 | 校级和市局级计4学时/项,市级和省厅级计8学时/项,省部级16学时/项,国家级32学时/项 | |
Q17 | 学术活动及交流 | 教师参与学术活动及交流 | 按学习交流天数×1学时 | |
Q18 | 职业素养及专业认知教育 | 教师对学生进行职业素养及专业认知教育 | 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| |
Q19 | 公开课示范课 | 教师完成公开课示范课 | 校级和市局级计4学时/项,市级和省厅级计8学时/项,省部级16学时/项,国家级32学时/项 | |
Q20 | 实验实训室建设 | 参与完成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工作 |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及完成计10学时/项;申报市级和省厅级重点实验实训室计8学时/项,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6学时/项,由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|
第四条 教师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标准
(一)课堂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
教学为主型岗位的课堂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为352学时(周学时11);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课堂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为256学时(周学时8);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岗位的课堂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为128学时(周学时4)。
(二)行政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标准
科级(含科级)以下人员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6节,处级(含副处级)以上人员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4节。
(三)教师兼任教研室工作教学工作量标准
教研室主任参照额定周学时,每周减免2学时。
教研室副主任参照额定周学时,每周减免1学时。
减免学时不计入超课时工作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