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商学院校外实习管理规定
第一条 校外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,是学生了解社会、接触生产实际,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,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、创新精神,树立事业心、责任感方面有着重要作用。
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,加强实习教学研究与改革,健全实习教学体系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函[2019]12号)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校外实习,包括在校外进行的见习、认知实习、专业实习、顶岗实习等,也包括在课程教学中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。
第二章 实习组织
第四条 校外实习教学环节实行学校统一领导、学院二级管理体制。教务处是校外实习教学环节的归口管理机构,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,负责管理和协调校外实习教学环节的工作。
第五条 各学院校外实习教学环节的具体管理由各学院分管实习的院长领导,派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教务处对校外实习的管理职责包括:
1. 对校外实习教学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,制定相关规章制度。
2. 对各学院校外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巡视和抽检,督促校外实习按制度进行。
3. 协调处理校外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。
4. 负责全校校外实习教学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备案,并对全校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总结。
第七条 各学院对校外实习的管理职责包括:
1.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,制定实习大纲、指导书和详细的校外实习方案。
2. 与校外实习基地签订三方实习协议,保障实习工作按规章制度进行。
3. 制定实习安全预案,及时应对实习期间的安全事故。
4. 指派专人对校外实习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,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。
第八条 为保障校外实习工作有序开展,各学院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应按如下步骤进行。
1.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,制定实习大纲、指导书和详细的校外实习方案(包括安全预案)。
2. 校外实习开始前两周,将实习方案交教务处审核,经批准后实施。
3. 召开实习动员会,向学生说明实习目的、内容和要求。
4. 集中实习要与校外实习基地、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,确保实习管理规范有序。
5. 实习前学院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。
6. 为每名实习学生指派实习指导教师进行专业指导。对于集中实习的学生要指派领队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。
7. 实习结束后,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评价,对实习组织工作进行总结,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,并按要求交教务处存档。
第九条 学院组织学生集中进行校外实习,应提前对实习基地进行现场考察,对其专业契合度、管理规范性、接纳能力、实习安全性等各方面进行评估,评估合格者与其签订实习协议。
第十条 各学院不得组织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实习,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。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、井下、放射性、有毒、易燃易爆,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。
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,除酒店管理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,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、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,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。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,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%。
第十二条 各学院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、实习报酬提成、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,不得扣押学生的财务和证件,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。
第三章 实习管理
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学院必须指派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对其进行指导。指导教师职责包括:
1.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、指导书,对学生实习内容作出专业指导。
2. 帮助学生解决实习过程中的专业问题。
3. 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跟踪,并按要求记录。
4. 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。
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学生集中进行校外实习,必须指派至少一名领队教师进行学生管理。领队教师管理职责包括:
1. 对学生实习环境、内容、食宿、交通等方面与实习基地进行沟通协调。
2. 对学生校外实习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安全管理。
3. 处理和协调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现场纠纷。
4. 向学校或所在学院汇报实习期间的重大紧急情况。
第十五条 对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,应明确以下纪律要求:
1.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,完成相关的实习课程,获取相应学分。
2. 对于学院统一组织的校外实习,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,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,经同意后可使用其它替代方案,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。
3.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,不做损害学校和实习单位声誉和利益的事。
4.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,服从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安排,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脱岗、串岗。
5.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岗位规定和生产流程,不得进行违规操作。
6.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应做到有事、有病请假,经实习单位、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批准后才能离岗。
7.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,不到无卫生许可证的地点就餐,不到无营业资格的地点住宿,不到江河湖海游泳。
8. 学生实习结束前,必须向所在的实习单位归还公共财物,对已丢失或损坏的财物要按照实习单位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9.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,若严重违反上述实习纪律,应终止其实习资格,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,实习指导教师、领队教师应立即到现场处理,并向所在学院报告事故处理情况,学院应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学校教务处汇报。
第四章 实习考核
第十七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校外实习任务,提交实习报告,方可参加考核。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,采用评阅实习小结、实习报告等方式。评定成绩时应结合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,并注意征求实习单位的意见。
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成绩按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评定。对于不及格者,不能记入学分,应进行重修,对实习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表现极差者可加用评语,实习成绩 (及评语) 记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,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处理。
1. 未经学院和实习指导教师同意,私自变更实习内容、实习地点者。
2.实习期间,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(含三分之一)者,或无故旷课3天以上(含3天)者。
3.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,或有违法行为者。
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一周内,各学院要组织实习师生认真做好总结工作,汇报实习工作,如实填写实习鉴定表及实习报告,并将实习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存档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